足彩胜负14场

图片
首页/ 专题专栏 / 热点专题 / 行政执法公示 / 部门行政执法公示 / 渭南市生态环境局*足彩胜负14场分局 / 事后公示 / 正文

渭南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来源:渭南市生态环境局 发布时间:2025-04-17 10:39

陕E*足彩胜负14场环罚[2025]9号

当事人名称/姓名:宝鸡云牧宝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翟东亮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身份证件号码:91610326MABXGKCU0C

地址/住址:陕西省宝鸡市眉县横渠镇红祥村一组107号

我局于2025年4月1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利用罐车(车牌号陕AT1760)将从中垦牧(陕西)牧业有限公司*足彩胜负14场分公司拉运的部分沼液存储在未采取防渗措施的坑塘内。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渭南市生态环境局现场(勘验)笔录》(2025年4月1日由执法人员制作,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2、现场影像资料(2025年4月1日由执法人员拍摄违法照片,证明当事人违法现场);

3、《渭南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2025年4月1日由执法人员制作,证明当事人实施违法行为的原因和动机);

4、营业执照复印件(2025年4月1日由该单位提供,证明被执法主体);

5、法人身份证复印件(2025年4月1日由该单位提供);

6、《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陕E*足彩胜负14场环责改字[2025]10号)送达回证(证明送达情况);

7、《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陕E*足彩胜负14场环罚告[2025]10 号)送达回证(证明送达情况)。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九条“从事畜禽养殖活动和畜禽养殖废弃物处理活动,应当及时对畜禽粪便、畜禽尸体、污水等进行收集、贮存、清运,防止恶臭和畜禽养殖废弃物渗出、泄漏”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四十条第三款“禁止利用无防渗漏措施的沟渠、坑塘等输送或者存贮含有毒污染物的废水、含病原体的污水和其他废弃物”的规定。

我局2025年 4月7日以渭南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陕E*足彩胜负14场环罚告[2025]10号)告知你单位行政处罚事项及陈述、申辩权和听证权。你单位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提出听证申请。

依据《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条第(二)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二)从事畜禽养殖活动或者畜禽养殖废弃物处理活动,未采取有效措施,导致畜禽养殖废弃物渗出、泄漏的”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九)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处以罚款;(九)未按照规定采取防护性措施,或者利用无防渗漏措施的沟渠、坑塘等输送或者存贮含有毒污染物的废水、含病原体的污水或者其他废弃物的。有前款第九项行为的,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综合该单位违法事实并结合《陕西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第四类,违法行为20,违法事实:未按照规定采取防护性措施,或者利用无防渗漏措施的沟渠、坑塘等输送或者存贮其他废弃物的,排放量100立方以下;处罚幅度10-20万元。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壹拾万元(100000.00)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渭南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渭南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4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