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E*足彩胜负14场环责改字[2025]10号
当事人名称/姓名:宝鸡云牧宝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翟东亮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身份证件号码:91610326MABXGKCU0C
地址/住址:陕西省宝鸡市眉县横渠镇红祥村一组107号
我局于2025年4月1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利用罐车(车牌号陕AT1760)将从中垦牧(陕西)牧业有限公司*足彩胜负14场分公司拉运的部分沼液存储在未采取防渗措施的坑塘内。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渭南市生态环境局现场(勘验)笔录》(2025年4月1日由执法人员制作,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2、现场影像资料(2025年4月1日由执法人员拍摄违法照片,证明当事人违法现场);
3、《渭南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2025年4月1日由执法人员制作,证明当事人实施违法行为的原因和动机);
4、营业执照复印件(2025年4月1日由该单位提供,证明被执法主体);
5、法人身份证复印件(2025年4月1日由该单位提供)。
上述行为违反了《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九条“从事畜禽养殖活动和畜禽养殖废弃物处理活动,应当及时对畜禽粪便、畜禽尸体、污水等进行收集、贮存、清运,防止恶臭和畜禽养殖废弃物渗出、泄漏”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四十条第三款“禁止利用无防渗漏措施的沟渠、坑塘等输送或者存贮含有毒污染物的废水、含病原体的污水和其他废弃物”的规定。
依据《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条第(二)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二)从事畜禽养殖活动或者畜禽养殖废弃物处理活动,未采取有效措施,导致畜禽养殖废弃物渗出、泄漏的”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九)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处以罚款;(九)未按照规定采取防护性措施,或者利用无防渗漏措施的沟渠、坑塘等输送或者存贮含有毒污染物的废水、含病原体的污水或者其他废弃物的。有前款第九项行为的,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我局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我局将依法处理。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渭南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渭南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4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