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E*足彩胜负14场环罚[2025]7号
当事人名称/姓名:*足彩胜负14场宏通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刘创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身份证件号码:916105236984285854
地址/住址:陕西省渭南市*足彩胜负14场县许庄镇叶家村许庄坡路东释常龙文武校北临
我局于2025年1月8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 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在检测检验过程中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车辆陕A05M4W、陕E165M1、陕A5AC19车辆)。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渭南市生态环境局现场(勘验)笔录》(2025年1月8日由执法人员制作,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2、《渭南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2025年2月25日由执法人员制作,证明当事人实施违法行为的原因和动机);
3、汽油车污染物排放在用车检验(测)报告(证明违法行为);
4、营业执照复印件(2025年1月8日由该单位提供,证明被执法主体);
5、授权委托书(2025年1月8日由该单位提供,证明该单位石苏丽为委托代理人);
6、法人及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2025年1月8由该单位提供);
7、《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陕E*足彩胜负14场环责改字[2025]7号)送达回证(证明送达情况);
8、《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陕E*足彩胜负14场环罚告[2025]7号)送达回证(证明送达情况)。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依法通过计量认证,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机动车排放检验设备,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对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实现检验数据实时共享。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及其负责人对检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的规定。
我局2025年3月3日以渭南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陕E*足彩胜负14场环罚告[2025]7号),告知拟对你单位行政处罚事项及陈述、申辩权和听证权。你单位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提出听证申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伪造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负责资质认定的部门取消其检验资格”的规定。综合你单位现场违法事实并结合《陕西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第三类,违法行为24,情形分类:伪造结果或出具虚假报告5 辆以下的,配合调查,处罚幅度10-20万元。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壹拾零伍仟元(105000.00)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渭南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渭南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3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