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E*足彩胜负14场环罚〔2024〕4号
当事人名称或姓名:*足彩胜负14场县车到金诚加油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523MA6Y85G08F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王继承
地址:陕西省渭南市*足彩胜负14场县108国道1169公里
*足彩胜负14场县车到金诚加油站环境违法一案,经我局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及采纳情况
生态环境部第12轮远程监督帮扶执法检查时,发现*足彩胜负14场县车到金诚加油站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正常使用油气回收装置,废气直接排放。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七条第二款“储油储气库、加油加气站、原油成品油码头、原油成品油运输船舶和油罐车、气罐车等,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油气回收装置并保持正常使用”的规定。
我局执法人员于2024年1月4日向你单位下达了渭南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陕E*足彩胜负14场环责改字〔2024〕4号)责令你单位立即停止违法行为。2024年1月4日向你单位下达了渭南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陕E*足彩胜负14场环罚告〔2024〕4号),告知拟对你单位行政处罚事项及陈述和申辩权。你单位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以上事实的证据有:
1.《渭南市生态环境局现场(勘验)笔录》(2023年12月31日由执法人员制作,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2.现场影像资料(2023年12月31日由执法人员拍摄违法照片,证明当事人违法现场);
3.《渭南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2023年12月31日由执法人员制作,证明当事人实施违法行为的原因和动机);
4.营业执照复印件(2023年12月31日由该单位提供,证明被执法主体);
5.授权委托书(2023年12月31日由该单位提供,证明该单位兰雪萍为委托代理人);
6.法人及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2023年12月31日由该单位提供);
7.《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陕E*足彩胜负14场环责改字〔2024〕4号)送达回证(证明送达情况);
8.《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陕E*足彩胜负14场环罚告〔2024〕4号)送达回证(证明送达情况)。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四)项:“储油储气库、加油加气站和油罐车、气罐车等,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并正常使用油气回收装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的规定,我局综合你单位现场违法事实并结合《陕西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三)大气污染防治类,18.储油储气库、加油加气站和油罐车、气罐车等,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并正常使用油气回收装置的,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足1个月,处罚幅度:2万元-8万元,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贰万元(20000.00)元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持我局开具的《陕西省政府非税收电子缴款通知书》上携带的缴款码。通过代理银行将应缴款项缴入陕西省非税收入待解缴科目账户。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渭南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渭南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