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夏季的到来,室外温度常常在33℃以上,甚至达到40℃。我们身边还有很多劳动者坚守在岗位上,他们的高温权益如何保障?法律又有哪些具体规定?6月28日上午,陕西恪是律师事务所李蒙丹律师就高温下劳动者相关权益如何守护和保障的法律话题进行解读,并给予实用的维权建议。
我国现行法律对劳动者夏季高温劳动保护的主要规定
1.《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确立了基本原则,规定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并遵守国家足彩胜负14场: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的规定。
2.《安全生产法》:强调生产经营单位(即用人单位)对从业人员(即劳动者)的安全和健康负有主体责任。要求单位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规章制度,提供安全的工作环境,预防事故。
3.《职业病防治法》:明确将中暑列为法定物理因素所致的职业病之一。规定用人单位有义务采取工程技术、个体防护、健康监护等综合措施防治职业病。
4.《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这是专门针对高温劳动保护的最核心、最具体的部门规章。它对高温天气的界定、不同温度下的具体措施、高温津贴的发放、中暑的工伤认定、防护用品的配备、清凉饮料的供应等,都做出了详细规定。
5.《工伤保险条例》:明确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以及“患职业病”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中暑作为法定职业病,其工伤认定适用此条例。
6.地方性法规、规章和政策:各省、市、自治区通常会根据国家上位法,结合本地气候特点和经济发展水平,制定更具体的高温津贴标准、高温天气停工或缩短工时的细化规定等。
高温津贴的发放条件、标准以及法律强制性
高温津贴是对劳动者在高温天气下额外劳动消耗的一种特殊补偿,具有强制性,并非福利或可发可不发的奖金。
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高温天气即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进行露天作业,如果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不含33℃)的室内作业就需要发放高温津贴。
高温津贴的发放具有法律强制性。《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第十七条明确规定“劳动者从事高温作业的,依法享受岗位津贴。” 这表明,只要符合发放条件,用人单位必须支付,这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高温津贴纳入工资总额,计入最低工资标准。
企业能用提供清凉饮料来替代高温津贴吗?法律是如何规定的?
法律明确规定严禁以防暑降温饮料充抵高温津贴。根据《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为高温作业、高温天气作业的劳动者供给足够的、符合卫生标准的防暑降温饮料及必需的药品。” 这里强调的是提供清凉饮料是用人单位的安全卫生保障义务。
《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第十七条规定:“劳动者从事高温作业的,依法享受岗位津贴。” 这里规定的是支付高温津贴,作为特殊劳动消耗的经济补偿。
如果用人单位以“提供了清凉饮料”为由,拒绝支付或者克扣高温津贴,这等同于克扣劳动报酬。劳动者有权依据《劳动合同法》等规定,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申请劳动仲裁或提起诉讼。
劳动者不幸在高温作业时中暑了,这种情况是否属于工伤?
《职业病分类和目录》将“中暑”列在“物理因素所致职业病”类别中。职业性中暑的诊断有国家标准,具体可见《职业性中暑的诊断》。《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患职业病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因此,被诊断为职业性中暑,即满足工伤认定的法定条件。
《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第十九条也明确规定:“劳动者因高温作业或者高温天气作业引起中暑,经诊断为职业病的,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因此,可以确认的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上因高温作业导致中暑,是明确被认定为工伤的。这是我国职业病目录和工伤保险制度明确规定的。
劳动者夏季自我保护法律建议
核心就是:懂法律、敢拒绝、严防护、勤补水、重休息、查身体、存证据、会维权。将法律赋予的权利和科学的防护知识转化为实际行动,才能在炎炎夏日里,真正守护好自己的健康与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