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引入
2021年12月,刘某搭乘朋友郝某驾驶的非营运小轿车出行,行驶过程中,郝某驾驶的小轿车与顾某驾驶的小轿车相撞,造成郝某与乘车人刘某受伤。后经交警部门认定,顾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郝某负次要责任,刘某无事故责任。郝某、顾某驾驶的车辆均在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事故发生后顾某向刘某赔付了损害赔偿责任比例70%的赔偿款。刘某将郝某诉至法院要求其承担剩余的30%。
本案查明:郝某驾驶的小轿车为非营运车辆,刘某系免费搭乘郝某的车辆。
本案焦点:郝某对刘某的行为是否属于好意同乘;是否可以减轻郝某的赔偿责任。
法官说法
好意同乘是指驾驶员基于善意互助或友情帮助而允许他人无偿搭乘的行为,具有无偿性、非法律拘束性、双方合意性的特点。本案郝某与刘某系朋友关系,事故发生时,郝某并未收取刘某任何费用,属于善意互助或友情帮助,构成好意同乘行为,故应当酌定减轻郝某的责任。依据公平原则及民法典的相关规定,酌情减轻郝某责任至责任比例的20%。
法官提示
和谐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内容,好意同乘是人与人之间互帮互助建立和谐人际关系的表现,对好意同乘中发生的侵权行为减轻赔偿责任,则是对助人为乐、和谐相处予以鼓励的重要体现,亦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内在要求。
本案通过对好意施惠者民事赔偿责任进行减轻的认定,对日常生活中的好意施惠行为予以积极肯定和鼓励;但另一方面也提示好意施惠者在帮助他人的同时仍需要尽到谨慎注意义务,作为搭乘者,也要有足够的安全意识,不搭乘不具备驾驶资格人员的车辆和不符合安全标准的车辆。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一十七条 【好意同乘的责任承担】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但是机动车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