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政府有关工作部门:
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激发市场活力,逐步建立市场主体轻微违法行为免罚容错机制,结合我县实际,制定了《*足彩胜负14场县市场主体轻微违法行为免罚容错清单》,包含市场监管、人社、城管、农业、税务、水务、公安等67项免罚容错事项,现印发你们,请根据实际情况积极落实,并及时公布涉及本单位的事项清单。
附件:《*足彩胜负14场县市场主体轻微违法行为免罚容错清单》
*足彩胜负14场县人民政府
2021年5月28日
*足彩胜负14场县市场主体轻微违法行为免罚容错清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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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处罚事项 |
免罚、拟容错的情形 |
免罚、拟容错的依据 |
备注 |
1 |
对公司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未依照规定办理有关变更登记的处罚 |
公司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未依法办理有关变更登记,经责令限期登记后改正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一款规定 |
市场监管局22项 |
2 |
对公司未将营业执照置于住所或者营业场所醒目位置的处罚 |
公司未将营业执照置于住所或者营业场所醒目位置的,经责令改正后及时改正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七十二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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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对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类违法行为的处罚 |
1.个人独资企业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未依法办理变更登记,经责令限期改正后予以办理的;2. 个人独资企业未将营业执照正本置放在企业住所醒目位置的,经责令改正后及时改正的 |
《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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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对未将营业执照正本置于个体工商户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的处罚 |
对未将营业执照正本置于个体工商户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经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的 |
《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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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对合伙企业登记类违法行为的处罚 |
1. 合伙企业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未依法办理变更登记,经责令限期登记后改正的;2. 合伙企业未依照本办法规定办理清算人成员名单备案,经责令限期办理后改正的;3. 合伙企业未将其营业执照正本置放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经责令改正后及时改正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四十一条、四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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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对定量包装商品未正确、清晰地标注净含量的处罚 |
对定量包装商品未正确、清晰地标注净含量,经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的 |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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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对食品、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存在瑕疵的处罚 |
对食品、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存在瑕疵但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经责令改正后及时改正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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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对经许可使用他人注册商标,未在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上标明被许可人的名称和商品产地行为的处罚 |
对经许可使用他人注册商标,未在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上标明被许可人的名称和商品产地行为的,经责令改正后及时改正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一条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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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对取证企业名称变化逾期未办理变更手续的处罚 |
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名称发生变化,未依法办理变更手续的,经责令限期办理相关手续后及时改正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二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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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对实行生产许可证的产品,未在产品或者其包装和说明书上注明生产许可证(准产证)标志和编号的处罚 |
对实行生产许可证的产品,未在产品或者其包装和说明书上注明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的,经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的 |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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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公司未将营业执照置于住所或者营业场所醒目位置的 |
主动改正或者在责令改正期限内改正的。 |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七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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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公司在合并、分立、减少注册资本或者进行清算时,不按照规定通知或者公告债权人的。 |
在责令改正期限内改正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九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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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合伙企业未依法在其名称中标明“普通合伙”“特殊普通合伙”或者“有限合伙”字样的 |
在责令改正期限内改正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四十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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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个人独资企业未将营业执照正本置放在企业住所醒目位置的 |
在责令改正期限内改正的。 |
《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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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个人独资企业不按规定时间将分支机构登记情况报该分支机构隶属的个人独资企业的登记机关备案的 |
在责令改正期限内备案的。 |
《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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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个人独资企业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未办理变更登记的 |
不违反其他法律法规且在责令改正期限内变更的。 |
《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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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销售的农产品未按照规定进行包装、标识的 |
在责令改正期限内改正的。 |
《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二十八条、第四十八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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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通过大众传播媒介发布的广告未标明“广告”字样。 |
在责令改正期限内改正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九第三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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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未经允许,在用户发送的电子邮件中附加广告或者广告链接的 |
在责令改正期限内改正的. |
《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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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未建立塑料购物袋购销台账以备查验的 |
在责令改正期限内改正的. |
《商品零售场所塑料购物袋有偿使用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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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经营者销售、收购商品和提供服务,应当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注明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计价单位、价格或者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 |
在责令改正期限内改正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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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拒绝按照规定提供监督检查所需资料或者提供虚假资料的, |
在责令改正期限内改正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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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 |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行为,根据调查、检查的结果,对情节轻微,且已改正的,撤销立案。 |
足彩胜负14场: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第五章案件处理的第三十五条第三项。 |
人社局1项 |
24 |
????主要街道两侧和重点区域的临街建筑物、构筑物的屋顶、平台、外走廊、阳台外和窗外不得晾晒、吊挂或者堆放影响市容、危及安全的物品。 |
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的。 |
????《渭南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主要街道两侧和重点区域的临街建筑物、构筑物的屋顶、平台、外走廊、阳台外和窗外不得晾晒、吊挂或者堆放影响市容、危及安全的物品。违反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五十元的罚款。 |
城管局12项 |
25 |
????临街建筑物的外墙安装的防护栏、空调外机、遮阳棚,应当统一规范并保持安全、整洁。防护栏不得超出外墙立面,空调外机下沿与地面距离不得小于两米,冷却水不得向街面排放。 |
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的。 |
????《陕西省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临街建筑物的外墙安装的防护栏、空调外机。遮阳棚,应当统一规范并保持安全、整洁。防护栏不得超出外墙立面,空调外机下沿与地面距离不得小于两米,冷却水不得向街面排放。违反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以并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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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
????城市道路、立交桥、过街桥、人行地下通道以及其他公共场所禁止摆摊设点。 |
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的。 |
????《陕西省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城市道路、立交桥、过街桥、人行地下通道以及其他公共场所禁止摆摊设点。在不影响城市交通和市容环境卫生的情况下,市、县(区)人民政府可以确定特定路段、场地、时间准许设置临时零售点。违反规定摆摊设点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拒不改正的,可以暂扣其兜售的物品及其装盛器具,并处以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实施暂扣的,应当出具暂扣清单,并通知违法行为人按照规定时间到指定地点接受处理;逾期不到指定地点接受处理造成损失的,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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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
????公共场所的阅报栏、信息栏、条幅、布幔、旗帜、充气装置、实物造型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地点设置,并保持整洁、美观,出现破旧、污损的,应当及时更换。 |
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的。 |
????《陕西省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第三十二条 公共场所的阅报栏、信息栏、条幅、布幔、旗帜、充气装置、实物造型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地点设置,并保持整洁、美观,出现破旧、污损的,应当及时更换。违反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以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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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
????在设区的市和县级市的市区内饲养鸡、鸭、鹅、兔、羊、猪、牛等家禽家畜。 |
责令限期处理后及时处理的。 |
????《陕西省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第四十六条 禁止在设区的市和县级市的市区内饲养鸡、鸭、鹅、兔、羊、猪、牛等家禽家畜。违反规定的,责令限期处理;逾期不处理的,予以没收,并处以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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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
????装饰装修产生的垃圾,由单位和居民自行或者委托环境卫生作业单位清运到规定的处理场所。 |
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的。 |
????《陕西省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第五十条 装饰装修产生的垃圾,由单位和居民自行或者委托环境卫生作业单位清运到规定的处理场所。违反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对个人可以并处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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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 |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自行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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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
????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的, 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 |
被发现后立即自行拆除和改正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六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并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一倍以下的罚款: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的, 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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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
????新建建设项目的绿地率未达到规定标准的。 |
责令限期改正的。 |
????《陕西省城城镇绿化条例》第35条违反本条例第14条规定,新建建设项目的绿地率未达到规定标准的,由城镇绿化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照不足绿地相等面积的地段土地价格二倍的标准处以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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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
????擅自占用城镇绿地或者到期未归,还不恢复原状。 |
限期归还,恢复原状的。 |
????《陕西省城城镇绿化条例》第25条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绿化用地,因建设或者其他特殊需要临时占用绿化用地的,绪经城镇绿化主管部门或者镇人民政府同意,并依法办理临时用地手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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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
????擅自移植树木。 |
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的。 |
????《陕西省城城镇绿化条例》第26条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植树木,因工程建设,公共设施运行安全需要或者严重影响居住住采光,居住安全,确需移植的,应当向城镇绿化主管部门或者城镇绿化主管部门委托的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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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
????占用城市道路期满或者挖掘城市道路后,不及时清理现场的。 |
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的。 |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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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将其全部银行账号向税务机关报告。 |
首次违反本条规定且危害后果轻微,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改正的,不予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第一款。 |
税务局7项(说明:本处罚基准中所称“以上”“以下”“以内”“日内”均含本数,“不满”“超过”均不含本数) |
37 |
境内机构或个人发包工程作业或劳务项目,未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有关事项。 |
首次违反本条规定且危害后果轻微,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改正的,不予行政处罚。 |
《非居民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税收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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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或者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 |
首次违反本条规定且危害后果轻微,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改正的,不予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二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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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 |
首次违反本条规定且危害后果轻微,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改正的,不予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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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
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账簿或者保管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记账凭证及有关资料。 |
首次违反本条规定且危害后果轻微,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改正的,不予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一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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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
(一)纳税人使用税控装置开具发票,未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实施细则、发票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的期限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开具发票的数据且没有违法所得; |
首次违反本条规定且危害后果轻微,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改正的,不予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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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
扣缴义务人未按规定开具税收票证。 |
首次违反本条规定且危害后果轻微,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改正的,不予行政处罚。 |
《税收票证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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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
未经批准擅自取水 |
未经批准擅自取水的(年取水量小于600立方米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取水许可证:(一)未经批准擅自取水的;(二)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的。 |
水务局3项 |
44 |
未安装计量设施、计量设施不合格或者运行不正常的 |
未安装计量设施年取水量小于600立方米的 |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未安装计量设施的,责令限期安装,并按照日最大取水能力计算的取水量和水资源费征收标准计征水资源费,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取水许可证。计量设施不合格或者运行不正常的,责令限期更换或者修复;逾期不更换或者不修复的,按照日最大取水能力计算的取水量和水资源费征收标准计征水资源费,可以处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取水许可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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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
依法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未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或者编制的水土保持方案未经批准而开工建设;生产建设项目的地点、规模发生重大变化,未补充、修改水土保持方案或者补充、修改的水土保持方案未经原审批机关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实施过程中,未经原审批机关批准,对水土保持措施作出重大变更的。 |
生产建设项目占地面积在0.3公顷以下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补办手续;逾期不补办手续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生产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依法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未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或者编制的水土保持方案未经批准而开工建设的; (二)生产建设项目的地点、规模发生重大变化,未补充、修改水土保持方案或者补充、修改的水土保持方案未经原审批机关批准的; (三)水土保持方案实施过程中,未经原审批机关批准,对水土保持措施作出重大变更的。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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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 |
电信、互联网、金融业务经营者、服务提供者未按规定对客户身份进行查验,或者对身份不明、拒绝身份查验的客户提供服务 |
1.违法情节轻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第八十六条; |
公安局5项 |
47 |
未依照规定对民用爆炸物品添加安检示踪标识物 |
1.违法情节轻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第八十七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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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 |
违反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对管制器具、危险化学品、民用爆炸物品决定的管制或者限制交易措施 |
1.违法情节轻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第八十七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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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 |
防范恐怖袭击重点目标的管理、营运单位未制定防范和应对处置恐怖活动的预案、措施 |
1.违法情节轻微;2.自行纠正或者在限期内改正;3.未造成危害后果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第八十八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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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
旅馆业的工作人员对住宿旅客不按规定登记姓名、身份证种类和号码的,或者明知住宿的旅客将危险物质带人旅馆,不予制止的 |
1.违法情节轻微; |
1.《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六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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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
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的农药生产企业不再符合规定条件继续生产农药的 |
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 |
《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二款: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的农药生产企业不再符合规定条件继续生产农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拒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规定条件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生产许可证。 |
农业农村局17项 |
52 |
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的农药经营者不再符合规定条件继续经营农药的 |
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 |
《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三款: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的农药经营者不再符合规定条件继续经营农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拒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规定条件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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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
农药经营者不执行农药采购台账、销售台账制度 |
1、立即自行改正或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 |
《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一)项:农药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并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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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 |
农药经营者在卫生用农药以外的农药经营场所内经营食品、食用农产品、饲料等 |
1、立即自行改正或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 |
《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二)项:农药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并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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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 |
农药经营者未将卫生用农药与其他商品分柜销售 |
1、立即自行改正或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 |
《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三)项:农药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并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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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 |
农药经营者不履行农药废弃物回收义务 |
1、立即自行改正或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 |
《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第(四)项:农药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并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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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 |
农产品生产企业、食品和食用农产品仓储企业、专业化病虫害防治服务组织和从事农产品生产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等不执行农药使用记录制度的 |
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 |
《农药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农产品生产企业、食品和食用农产品仓储企业、专业化病虫害防治服务组织和从事农产品生产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等不执行农药使用记录制度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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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 |
对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等农业机械没有实行登记制度、未参加年检或年检不合格的,继续使用的处罚 |
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 |
陕西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农业机械安全监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视其情节轻重处以警告、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吊销农业机械驾驶证或操作证。第二十一条 对拖拉机、联合收割机以及国家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走式农业机械实行登记制度。实行登记制度的农业机械经农业机械安全监理机构登记后,方可使用。第二十二条 实行登记制度的农业机械实行年度检验。未参加年检或年检不合格的,不得继续使用。第二十三条 驾驶、操作实行登记制度的农业机械的驾驶、操作人,应当依照国家规定取得相应的驾驶证、操作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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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 |
对染疫动物及其排泄物、染疫动物产品或者被染疫动物、动物产品污染的运载工具、垫料、包装物、容器等未按照规定处置的 |
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 |
《动物防疫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对染疫动物及其排泄物、染疫动物产品或者被染疫动物、动物产品污染的运载工具、垫料、包装物、容器等未按照规定处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处理;逾期不处理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委托有关单位代为处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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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 |
患有人畜共患传染病的人员,直接从事动物疫病监测、检测、检验检疫,动物诊疗以及易感染动物的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等活动的 |
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 |
《动物防疫法》九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患有人畜共患传染病的人员,直接从事动物疫病监测、检测、检验检疫,动物诊疗以及易感染动物的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等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或者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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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 |
动物饲养场和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生产经营条件发生变化 |
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 |
《动物防疫法》第九十九条 动物饲养场和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生产经营条件发生变化,不再符合本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动物防疫条件继续从事相关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达不到规定条件的,吊销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并通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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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 |
生产经营兽医器械,产品质量不符合要求的 |
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 |
《动物防疫法》第一百零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生产经营兽医器械,产品质量不符合要求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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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 |
兽药安全性评价单位、临床试验单位、生产和经营企业未按照规定实施兽药研究试验、生产、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 |
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 |
《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兽药安全性评价单位、临床试验单位、生产和经营企业未按照规定实施兽药研究试验、生产、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给予警告,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兽药研究试验、生产、经营活动,并处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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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 |
兽药的标签和说明书未经批准的 |
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 |
《兽药管理条例》 第六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兽药的标签和说明书未经批准的,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照生产、经营假兽药处罚;有兽药产品批准文号的,撤销兽药产品批准文号;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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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 |
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销售的饲料、饲料添加剂未附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或者包装、标签不符合规定的 |
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 |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二款 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销售的饲料、饲料添加剂未附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或者包装、标签不符合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销售的产品,可以处违法销售的产品货值金额30%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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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 |
饲料、饲料添加剂经营者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
在行政机关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 |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 不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经营饲料、饲料添加剂的,由县级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产品,违法经营的产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经营,并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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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 |
销售的农产品未按照规定进行包装、标识的 |
在责令改正期限内改正的。 |
《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二十八条 ?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以及从事农产品收购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的农产品,按照规定应当包装或者附加标识的,须经包装或者附加标识后方可销售。包装物或者标识上应当按照规定标明产品的品名、产地、生产者、生产日期、保质期、产品质量等级等内容;使用添加剂的,还应当按照规定标明添加剂的名称。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法第二十八条规定,销售的农产品未按照规定进行包装、标识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罚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