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 录
1 总则
1.1编制目的
1.2编制依据
1.3工作原则
1.4适用范围
2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分级
2.1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2.2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2.3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2.4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3应急组织体系及职责
3.1应急指挥机构
3.2日常管理机构
3.3各成员单位职责
3.4专家咨询委员会职责
3.5应急处理专业技术机构的职责
4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监测、预警与报告
4.1监测
4.2预警
4.3报告
5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响应和终止
5.1应急响应原则
5.2应急响应措施
5.3非事件发生地区应急响应措施
5.4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分级响应
5.5调整应急响应级别
5.6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响应的终止
5.7 后期评估
6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的保障
6.1技术保障
6.2物资与经费保障
6.3通信与交通保障
6.4法律保障
6.5宣传教育
7 预案的管理
7.1预案的制定
7.2监督检查
8 附则
8.1名词术语
8.2预案解释部门
8.3预案实施时间
*足彩胜负14场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
专家咨询委员会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规范全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消除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其对社会的危害和影响,提高应对各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能力,保障公众身心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社会秩序和谐稳定。
1.2 编制依据
依据《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陕西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渭南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和《*足彩胜负14场县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编制本预案。
1.3 工作原则
(1)预防为主、常备不懈。提高全社会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防范意识,做好人员、技术、物资和设备的应急储备工作。落实各项防范措施,对各类可能引发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信息及时进行分析、预警,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理。
(2)统一领导、分级负责。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范围、性质、危害程度和所需动用的资源,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分级响应和启动应急预案。
(4)迅速反应,果断处置。各镇(街道)、各部门、各单位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可能发生的公共卫生事件要做到反应快速、处置果断。要广泛动员、积极组织公众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理。
(5)依靠科学,依法管理。各级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按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规律和特点,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完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体系,建立健全系统、规范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制度,依法处置各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1.4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范围为处置本县范围内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社会公众身心健康严重损害的重特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特大食物和职业中毒以及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或社会安全事件引起的严重影响公众身心健康的公共卫生事件。
2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分级
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性质、危害程度、涉及范围,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划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四级。
2.1 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Ⅰ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Ⅰ级):
(1)肺鼠疫、肺炭疽在大、中城市发生并有扩散趋势,或肺鼠疫、肺炭疽疫情波及2个以上的省份,并有进一步扩散趋势。
(2)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病例,疫情有扩散趋势。
(3)发生涉及我省在内的多个省份的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并有扩散趋势。
(4)发生新传染病或我国尚未发现的传染病发生或传入,并有扩散趋势,或发现我国已消灭的传染病重新流行。
(5)发生烈性病菌株、毒株、致病因子等丢失事件。
(6)周边地区发生特大传染病疫情,并出现输入性病例,严重危及我县公共卫生安全的事件。
(7)国务院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2.2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Ⅱ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Ⅱ级):
(1)我县行政区域内,1个平均潜伏期(6天)内发生5例以上肺鼠疫、肺炭疽病例,或者相关联的疫情波及2个以上的县(市、区)。
(2)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疑似病例。??
(3)腺鼠疫在我市范围内流行,1个平均潜伏期内多点连续发病20例以上,或流行范围波及2个以上设区市。
(4)霍乱在我市范围内流行,1周内发病30例以上,或波及包括我市在内的2个以上设区市,有扩散趋势。??
(5)乙类、丙类传染病疫情波及我县在内的2个以上县(市、区),1周内发病水平超过前5年同期平均发病水平2倍以上。
(6)我国尚未发现的传染病发生或传入,尚未造成扩散。
(7)发生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扩散到我县以外的地区。
(8)发生重大医源性感染事件。??
(9)预防接种或群体预防性用药出现人员死亡事件。??
(10)一次食物中毒人数超过100人并出现死亡病例,或出现10例以上死亡病例。??
(11)一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50例以上,或死亡5人以上。
(12)境内外隐匿运输、邮寄烈性生物病原体、生物毒素造成我县县域内人员感染或死亡的。??
(13)国务院、省人民政府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2.3 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Ⅲ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Ⅲ级):
(1)在地广人稀、交通不便的局部地区发生肺鼠疫、肺炭疽病例,流行范围在我县行政区域以内,1个平均潜伏期内发病5例以下。
(2)腺鼠疫发生流行,在我县行政区域内,1个平均潜伏期内连续发生10例以上,或波及2个以上县(市、区)。
(3)霍乱在我县行政区域内流行,1周内发病10-29例,或疫情波及2个以上县(市、区)。??
(4)乙、丙类传染病在我县行政区域内发生,1周内发病水平超过前5年同期平均发病水平1倍以上。
(5)在我县行政区域内发现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
(6)一次食物中毒人数超过100人,或出现死亡病例。??
(7)预防接种或预防性用药出现群体心因性反应或不良反应。
(8)一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10-49人,或死亡4人以下。?
(9)市人民政府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2.4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Ⅳ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IV级):
(1)腺鼠疫在我县行政区域内发生,1个平均潜伏期内病例数未超过10例。
(2)霍乱在我县行政区域内流行,1周内发病9例以下。?
(3)动物间发生人畜共患传染病暴发或流行,出现人间病例。
(4)一次食物中毒人数30-99人,未出现死亡病例。
(5)一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9人以下,未出现死亡病例。?
(6)其他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3 应急组织体系与职责
3.1 应急指挥机构
县人民政府成立由分管副县长任总指挥,县卫生健康局局长、县应急管理局局长任副总指挥,县委宣传部、发改局、教育局、公安局、民政局、财政局、人社局、交通运输局、农业农村局、文旅局、市场监管局、医疗保障局、生态环境局、人武部等相关部门主要负责同志为成员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具体职责是:贯彻上级有关部门及县委、县政府的部署和决定,统一领导、统一指挥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督促各相关部门按应急预案开展工作,组织检查应急工作的落实情况;承办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3.2 日常管理机构(卫生应急办公室)职责
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卫生健康局,办公室主任由县卫生健康局分管领导兼任,具体负责全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日常工作。其主要职责是:协调全县有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组织制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组织预案演练,培训专业人员,指导实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指导应对其他经常性突发事件的伤病救治工作,协调全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和预警系统建设。
3.3 各成员单位职责
县应急管理局:负责指导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体系建设;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协调工作及信息报送工作。
县卫生健康局:依照职责和本预案的规定,根据国务院发布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在县委、县政府统一领导下,组织、协调全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组织制定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治技术方案;统一组织实施应急医疗救治工作和各项预防控制措施;根据预防控制工作需要,依法提出隔离、封锁有关地区,向有关单位或部门通报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负责组织全县开展爱国卫生运动;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具体情况,向市红十字会通报情况,呼吁社会援助,依法接受国内外组织和个人的捐赠,提供急需的人道主义援助。
县委宣传部:组织、协调新闻媒体及时报道卫生部门授权发布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形成通稿,对外统一口径进行宣传,正确引导舆论;加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宣传报道的管理与引导,视情况组织新闻发布会或其他采访活动;跟踪境外舆情,及时对外澄清事实,配合做好危机心理干预和防病知识普及。
县发改局:会同卫生健康等有关部门组织实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基础设施项目建设;指导医药生产流通企业组织应急药品、医疗设备和器械、防护用品生产和供应;根据政府医药储备的有关规定,做好医药储备及其调度工作;协调生活必需品的组织和供应。及时向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地区调动必需物资,保证供应。
县教育局:协助处置学校内发生的群体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做好学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控工作。加强在校学生、教职工的应急知识宣传,提高自我防护能力。
县公安局:密切注视、及时报送与疫情有关的社会动态,依法、及时、妥善处置与疫情有关的突发事件,查处打击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稳定。协助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依法落实强制隔离措施。
县民政局:组织做好受灾群众的紧急转移、安置工作,负责对特困群众进行生活救助和医疗救助。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和民间团体开展社会捐助工作,接收、分配国内外企业、个人以及外国政府、境外组织捐助的资金和物资,做好款物管理和发放工作。组织和动员社区、村委会力量,参与群防群治。协调做好死亡人员的火化和其他善后工作。
县财政局:负责安排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所需经费,建立适应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的财政保障机制,并做好经费和捐赠资金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人社局:负责牵头制定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人员的工伤、保险政策,并会同有关部门落实好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人员的工伤、保险待遇。
县医疗保障局:制定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所发生的医疗保险制度和大病保险制度,完善医疗费用结算政策,保障人民群众就医需求、减轻医药费用负担。
县交通运输局:协助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对公路、水路交通工具及乘运人员实施卫生检疫、查验工作,防止传染病通过交通运输环节传播。保障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人员、物资、药品、器械等急用物资和有关标本的运送,做好疫区的公路交通运输管理工作。
县农业农村局:负责动物疫病的防治工作,开展与人类接触密切的动物相关传染病的监测和管理工作。负责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的监测、基础调查,发现陆生野生动物出现异常死亡或疫症等情况,及时会同动物防疫部门采集、检验标本,组织专家分析和提出有关陆生野生动物活动范围和趋势等预警信息。
县文旅局:组织旅游全行业认真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防和应急处理工作,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期间,组织做好旅游团队及人员的宣传、登记、观察工作,防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跨地区传播扩散。
县市场监管局:在职责范围内组织开展食品重大事故的查处,配合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救援工作,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药品、医疗设备和器械生产等环节的监督和管理。负责打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时扰乱市场公平交易的行为,维护市场秩序。负责对药品、医疗器械和粮油等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进行动态监测和预警,必要时提出价格干预措施建议,查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时哄抬物价、扰乱市场价格秩序的违法行为,确保市场物价稳定。
县生态环境局:负责组织环境质量监测与环境保护监督执法,维护环境安全。
县人武部:负责协调军队及预备役有关卫生资源,支援我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
电信公司、移动公司、联通公司:负责应急通讯,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包括报告)提供通信保障。
其他有关部门根据本部门的职责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理的需要,组织好紧急物资运送、污染扩散的控制、相关政策的制订以及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交办的相关工作。
3.4 专家咨询委员会职责
县卫生健康局组建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专家咨询委员会,专家咨询委员会分为医疗救治、卫生防疫、卫生监督等小组。负责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级别进行评估,对采取的重要措施提出建议;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准备提出咨询建议;参与制订、修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和技术方案;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进行技术指导;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反应的开始、终止、后期评估提出咨询意见。
3.5 应急处理专业技术机构职责
各医疗卫生机构是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专业技术机构,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后,医疗卫生机构和医务人员要服从县卫生健康局的统一指挥、调度和安排,开展应急处理工作。
(1)医疗机构:负责病人的现场抢救、运送、诊断、治疗、医院内感染控制、检测样本采集,配合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进行病人的流行病学调查,做好各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报告。
(2)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预警、报告,现场流行病学调查和处理,开展病因检测、诊断,加强疾病和健康监测。承担全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现场流行病学调查、处理和实验室检测的技术指导和支持工作。
(3)卫生监督所:负责对事件发生地区的环境卫生以及医疗卫生机构的灾情报告、医疗救治、传染病防治等进行卫生监督和执法稽查。
4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监测、预警、报告
4.1 监测
各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卫生监督机构负责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日常监测工作,开展重点传染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主动监测,包括:自然疫源性疾病疫情监测、自然灾害发生地区的重点传染病和卫生事件监测、主要症状和重点疾病的医院哨点监测等。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加强对监测工作的管理和监督,保证监测质量。
4.2 预警
县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根据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卫生监督等机构提供的监测信息,按照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发展规律和特点,及时分析其对公众身心健康的危害程度、可能的发展趋势,及时做出相应级别的预警,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四个预警级别。
4.3 报告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县人民政府、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及其有关部门报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其隐患,也有权向上级政府部门举报不履行或者不按照规定履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职责的部门、单位及个人。
县人民政府、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各医疗卫生机构、检验检疫机构、市场监督管理机构、环境保护监测机构、教育机构等有关单位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责任报告单位。各医疗卫生机构的医疗卫生人员、个体开业医生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责任报告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责任报告单位要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准确地报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其处置情况。
(1)报告时限和程序:责任报告单位和责任报告人发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当在2小时内尽快向县卫生健康局报告。
县卫生健康局接到报告后应在2小时内尽快向县政府和市卫生健康局报告,并立即组织进行现场调查确认,及时采取措施进行先期处置,随时报告事态进展情况。
(2)报告内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分为首次报告、进程报告和结案报告。
首次报告未经调查确认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或存在隐患的相关信息,应说明信息来源、危害范围、事件性质的初步判定和拟采取的措施。
经调查确认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应包括事件性质、波及范围、危害程度、流行病学分布、事态评估、控制措施等内容。
根据事件的严重程度、事态发展和控制情况及时报告事件进程。
事件处理结束要及时写出结案报告,按程序上报。
(3)网络直报:医疗机构和卫生院可直接通过互联网上的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信息系统报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提高信息报告的及时性。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接收到报告信息后,应逐级及时审核信息,发现不实信息,要立即核实并纠正,确保信息的准确性,确认信息真实无误后,应迅速报告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5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响应和终止??
5.1 应急响应原则??
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事发地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其有关部门按照分级响应的原则,做出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要采取边调查、边处理、边抢救、边核实的方式,以有效措施控制事态发展。
事发地之外的人民政府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接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情况通报后,要及时通知相应的医疗卫生机构,组织做好应急处理所需的人员与物资准备,采取必要的预防控制措施,防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在本行政区域内发生,并服从上一级人民政府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的统一指挥和调度,支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地区的应急处理工作。
5.2 应急响应措施
5.2.1 各级人民政府
(1)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处理。??
(2)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理需要,调集本行政区域内各类人员、物资、交通工具和相关设施、设备参加应急处理工作。
(3)划定控制区域:甲类、乙类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县人民政府报经市人民政府决定,可以宣布疫区范围;经省人民政府决定,可以对本行政区域内甲类传染病疫区实施封锁。
(4)疫情控制措施:县人民政府可以在本行政区域内采取限制或者停止集市、集会、影剧院演出,以及其他人群聚集的活动;停工、停业、停课;封闭或者封存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食品以及相关物品等紧急措施;临时征用房屋、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和设备。
(5)流动人口管理:对流动人口采取预防工作,落实控制措施,对传染病病人、疑似病人采取就地隔离、就地观察、就地治疗的措施,对密切接触者根据情况采取集中或者居家医学观察。
(6)实施交通卫生检疫:组织交通、检验检疫等部门在交通站点设置临时交通卫生检疫站,对进出疫区和运行中的交通工具及其乘运人员和物资、宿主动物进行检疫查验,对病人、疑似病人及其密切接触者实施临时隔离、留验和向县卫生健康局指定的机构移交。
(7)信息发布: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处置的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跨行政区划的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信息发布,任何个人和单位不得发布相关信息。
(8)开展群防群治:居委会、社区、村委会协助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其他部门、医疗机构,做好疫情信息的收集、报告、人员分散隔离及公共卫生措施的实施工作。
(9)维护社会稳定:组织有关部门保障商品供应,平抑物价,防止哄抢;严厉打击造谣、哄抬物价、囤积居奇、制假售假等违法犯罪和扰乱社会治安的行为。
(10)督导检查:县人民政府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应急处理工作进行督导和检查。
5.2.2 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1)组织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和卫生监督所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调查和处理。
(2)组织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专家咨询委员会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进行评估,提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级别。
(3)应急控制措施:根据需要组织开展应急疫苗接种、预防服药。
(4)发布信息与通报:重大、较大、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由省人民政府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及时向社会发布信息、公告,并通报相关部门。
(5)业务培训:按照国务院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对新发现的突发传染病、不明原因的群体性疾病、重大中毒事件制定的技术标准和规范,开展相应的培训工作。
(6)普及卫生知识:针对事件性质,开展卫生知识宣教,提高公众健康意识和自我防护能力,消除公众心理障碍,开展心理危机干预工作。
(7)进行事件评估:组织专家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处理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包括事件概况、现场调查处理及病人救治情况、所采取的措施、效果评价等。
5.2.3 医疗机构
(1)开展病人转运、接诊、收治工作,实行重症和普通病人分别管理,对疑似病人及时排除或确诊。对因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造成的病人,任何医疗机构不得无故拒绝接诊。
(2) 协助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人员开展标本的采集、流行病学调查工作。
(3) 做好医院内现场控制、消毒隔离、个人防护、医疗垃圾和污水处理工作,防止院内交叉感染和污染。
(4) 做好传染病和中毒病人的报告。重大中毒事件,按照现场救援、病人转运、后续治疗相结合的原则进行。
(5) 对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和新发传染病做好病例分析与总结,积累诊断治疗的经验。
5.2.4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1)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信息收集、报告与分析工作。
(2)开展对突发事件涉及人群的发病情况、分布特点进行调查分析,提出并实施有针对性的预防控制措施;对传染病病人、疑似病人、病原携带者及其密切接触者进行追踪调查,查明传播链,并及时向相关部门报告,开展卫生消毒的技术指导,组织实施疫点消毒工作。
(3)做好职业病与化学中毒等现场监测、信息收集、报告和分析。测定事故危害区域、毒物品种、毒性及危害程度,提出并实施有针对性的预防控制措施。
(4)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按有关技术规范采集足量的标本,分送市实验室检测,查找致病原因。
5.2.5 卫生监督机构
在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的领导下,开展对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各项措施落实情况的督导、检查。依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调查处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中的违法行为。
5.3非事件发生地区应急响应措施
未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区域,县人民政府和卫生健康部门应根据其他地区发生事件的性质、特点、发生区域和发展趋势,分析本区域受波及的可能性和程度,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密切保持与事件发生地区的联系,及时获取相关信息。
(2)组织做好本区域应急处理所需的人员与物资准备。
(3)加强相关疾病与健康监测和报告工作,必要时,建立专门报告制度。
(4)开展重点人群、重点场所和重点环节的监测和预防控制工作,防止事件发生、传播和扩散。
(5)开展防治知识宣传和健康教育,提高公众自我保护能力和意识。
(6)根据上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决定,开展交通卫生检疫等。
5.4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分级响应
5.4.1 Ⅰ、Ⅱ级应急响应
县人民政府在省、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立即启动本地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
5.4.2 Ⅲ级应急响应
在市人民政府或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县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依法采取先期处置措施,控制事态发展。同时,在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启动本地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超出本级应急处置能力时,县人民政府要及时报请上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提供指导和支持。
5.4.3 Ⅳ级应急响应
Ⅳ级应急响应的启动由县政府研究决定,县卫生健康局应立即组织专家进行调查确认,并对疫情进行综合评估。同时,迅速组织医疗、疾病预防控制和卫生监督机构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现场处理工作,并按照规定向县人民政府和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报告。必要时,请求省、市卫生健康局等部门予以支持,保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顺利进行。
5.5 调整应急响应级别
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后,县政府要遵循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发展客观规律,结合实际情况和预防控制工作的需要,及时调整响应级别,以有效控制事件,减少危害和影响。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有扩大发展趋势,县政府应及时向市政府报告扩大应急。
5.6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响应终止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隐患或相关危险因素消除,或末例传染病病例发生后经过最长潜伏期无新的病例出现方可终止。
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由国务院或全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宣布后实施。
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由省人民政府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组织专家进行分析,提出终止应急反应的建议,报省人民政府或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批准后实施,并向国务院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报告。
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由设区市人民政府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组织专家进行分析论证,提出终止应急反应的建议,报同级人民政府或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批准后实施,并向省人民政府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报告。
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由县级人民政府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组织专家进行分析论证,提出终止应急反应的建议,报县人民政府或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批准后实施,并向上一级人民政府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报告。
5.7后期评估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响应终止后,县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组织有关人员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处理情况进行评估,并将评估报告报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人民政府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评估报告内容包括:事件概况、现场调查处理及病人救治情况、所采取措施的效果评价、应急处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取得的经验及改进建议。
6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的保障?
6.1技术保障
6.1.1信息系统
县卫生健康局负责建立全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决策指挥系统信息、技术平台,综合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构建覆盖全县各类医疗卫生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高效、快速、通畅、安全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体系,实现省、市、县、镇(街道)信息资源共享,提高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实时报告速度、组织指挥能力、应急处理效率和科学防治水平。
6.1.2 应急卫生救治队伍
县卫生健康局按照平战结合、因地制宜,分类管理、分级负责,统一指挥、协调运转的原则建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队伍。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需要组建县级卫生应急医疗救治队伍。主要包括传染病、食物中毒、群体不明原因疾病、核和辐射突发事件、职业中毒和化学中毒、防汛救灾应急医疗救治队伍。对卫生应急医疗救治队伍实行动态管理;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情况,对队伍及时进行调整,定期开展培训和演练,提高应急救治能力。
6.1.3疾病预防控制体系
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要加快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基层预防保健组织建设,强化医疗卫生机构疾病预防控制的责任;建立功能完善、反应迅速、运转协调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机制;健全覆盖全县、灵敏高效、快速畅通的疫情信息网络;改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基础设施和实验室设备条件;加强疾病控制专业队伍建设,提高流行病学调查、现场处置和实验室检测检验能力。
6.1.4演练
县卫生健康局要按照“统一规划、分类实施、分级负责、突出重点、适应需求”的原则,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结合应急预案,有计划的组织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演练,提高应急准备、协调、处置等能力。需要公众参与的,必须报县人民政府同意。
6.2 物资与经费保障
6.2.1 物资保障
县卫生健康局、县发改局、县财政局要加强沟通、协调配合,建立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物资和生产能力储备。县卫生健康局根据应急处理工作需要,向发改局、财政局提出卫生应急物资储备目录和计划。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县卫生健康局根据应急处理工作需要,向发改局、财政局调用储备物资。卫生应急储备物资使用后要及时补充。
6.2.2 经费保障
县人民政府应保障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基础设施项目建设经费。县财政局按规定制定和落实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专业技术机构的财政补助政策、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专项经费和日常工作经费(培训演练、物资储备、宣传教育等),所需资金已在部门预算核定的应按照有关快速拨款程序及时拨付;未在部门预算核定的,要通过调整部门预算内部支出结构和追加部门预算等方式,及时安排和拨付,积极支持各有关部门建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服务系统建设。
6.3 通讯与交通保障
县卫生健康局应急办、应急医疗卫生救治队伍因实际工作需要配备必要的通讯设备和交通工具,购置设备的经费由县财政局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需要统筹安排。交通、公安等部门在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后,要及时对事件现场实行道路交通管制,根据需要和可能组织开设应急“绿色通道”。
6.4 法律保障
县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定,根据本预案要求,严格履行职责,实行责任制。对履行职责不力,造成工作损失的,要追究有关当事人的责任。
6.5 宣传教育
县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利用广播、影视、报刊、互联网等多种形式对社会公众广泛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知识的普及教育,宣传卫生科普知识,指导群众以科学的行为和方式对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要充分发挥有关社会团体在普及卫生应急知识和卫生科普知识方面的作用。
7 预案管理
7.1 预案的制定
本预案由县卫生健康局制定,并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及时修订和完善本预案。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参照本预案并结合本镇(街道)实际,制定本镇(街道)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
县直有关部门要根据本预案的规定,制定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具体工作预案,作为本预案的一部分,报县人民政府以及县卫生健康局备案。
7.2 监督检查
县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卫生应急处置工作进行督察和指导。
8 附则
8.1 名词术语
重大传染病疫情是指某种传染病在短时间内发生、波及范围广泛,出现大量的病人或死亡病例,其发病率远远超过常年的发病率水平。
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是指在短时间内,某个相对集中的区域内同时或者相继出现具有共同临床表现患者,且病例不断增加,范围不断扩大,又暂时不能明确诊断的疾病。
重大食物中毒是指由于食品污染的原因而造成的人数众多或者伤亡较重的中毒事件。
重大职业中毒是指由于职业危害的原因而造成的人数众多或者伤亡较重的中毒事件。
预防接种、预防服药后出现群体性异常反应或者群体性感染是指在预防免疫接种(或群体预防性服药)后发生的与免疫接种(或服药)有关的,对机体有损害的反应。
传染病菌种、毒种丢失是指在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生产、运输、保存等过程中,由于处置不当致使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污染、泄露、丢失等事件,可能造成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扩散、传染病暴发流行。
新传染病是指全球首次发现的传染病。
我国尚未发现传染病是指埃博拉、猴痘、黄热病、人变异性克雅氏病等在其他国家和地区已经发现,在我国尚未发现过的传染病。
我国已消灭传染病是指天花、脊髓灰质炎等传染病。
旅行建议是指为防止疫病因人员流动进一步扩散蔓延,向社会公众发出的尽量避免或减少到疫区非必要旅行的建议。
8.2 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县卫生健康局负责解释。
8.3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1.*足彩胜负14场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
2.*足彩胜负14场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专家咨询委员会
附件1
*足彩胜负14场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
总 指 挥:县政府分管副县长
副总指挥:县卫生健康局局长
县应急管理局局长
成 员:县发改局局长
县教育局局长
县民政局局长
县财政局局长
县人社局局长
县交通运输局局长
县农业农村局局长
县文旅局局长
县市场监管局局长
县医疗保障局局长
县委宣传部副部长
县生态环境局局长
县人武部副部长
县卫生健康局分管副局长
县医院院长
县中医医院院长
县妇幼保健院院长
县卫生监督所所长
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主任
渭北中心医院院长
各镇人民政府镇长、街道办事处主任
各卫生院院长
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院长
附件2
*足彩胜负14场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专家咨询委员会
组 长:县卫生健康局分管医疗副局长
副组长:县卫生健康局分管传染病副局长
县医院院长
县中医医院院长
县妇幼保健院院长
县卫生监督所所长
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主任
县卫生健康局医政股股长
县卫生健康局农卫股股长
渭北中心医院院长
成 员:县医院业务副院长
县中医医院业务副院长
县妇幼保健院业务副院长
渭北中心医院业务副院长
县医院医务科主任
县中医医院医务科主任
县妇幼保健院医务科主任
渭北中心医院医务科主任
县医院护理部主任
县中医医院护理部主任
县妇幼保健院护理部主任
渭北中心医院护理部主任
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副主任
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流病科科长
县卫生监督所副所长
县卫生监督所办公室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