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渭南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陕E*足彩胜负14场环罚[2025]1号

当事人名称/姓名:*足彩胜负14场县要立清真牛羊屠宰场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沙启岭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身份证件号码:92610523MA6Y5KWF7T

地址/住址:陕西省渭南市*足彩胜负14场县城关镇凌草村

我局于2025年3月3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 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定点屠宰项目未依法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已开工建设但主体工程未建成。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渭南市生态环境局现场(勘验)笔录》(2025年3月3日由执法人员制作,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2、现场影像资料(2025年3月3日由执法人员拍摄违法照片,证明当事人违法现场);

3、《渭南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2025年3月3日由执法人员制作,证明当事人实施违法行为的原因和动机);

4、营业执照复印件(2025年3月3日由该单位提供,证明被执法主体);

5、法人身份证复印件(2025年3月3日由该单位提供);

6、《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陕E*足彩胜负14场环罚告[2025]9号)送达回证(证明送达情况)。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我局于2025年3月5日以渭南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陕E*足彩胜负14场环罚告[2025]9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你(单位)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的规定。综合该你(单位)现场违法事实并结合《陕西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第一类,违法行为1。环评文件类别:报告表项目,违法事实:已开工建设但主体工程未建成的,处罚幅度:项目总投资额(100万元)1%-1.5%。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壹万元(10000.00)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渭南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渭南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3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