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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渭南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陕E*足彩胜负14场环责改字〔2024〕23号

当事人名称/姓名:*足彩胜负14场县许庄镇黄家村展宇塑筐加工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郭宏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身份证件号码:92610523MA6Y2J8TXA

地址/住址:陕西省渭南市*足彩胜负14场县许庄镇黄家村

生态环境部第12轮远程监督帮扶检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生产时污染处理设施未开启运行,挥发性有机物废气未经处理直接排放。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渭南市生态环境局现场(勘验)笔录》(2024年10月16日由执法人员制作,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2、现场影像资料(2024年10月16日由执法人员拍摄违法照片,证明当事人违法现场);

3、《渭南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2024年10月21日由执法人员制作,证明当事人实施违法行为的原因和动机);

4、营业执照复印件(2024年10月16日由单位提供,证明被执法主体);

5、授权委托书(2024年10月16日由该单位提供,证明该单位雷春梅为委托代理人)

6、法人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2024年10月16日由雷春梅提供)。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我局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责令停产整治。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渭南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渭南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10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