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E*足彩胜负14场环罚〔2024〕20号
当事人名称/姓名:*足彩胜负14场县金泰合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姜涛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身份证件号码:91610523MACKDD4RXF
地址/住址:陕西省渭南市*足彩胜负14场县下寨镇张下路中段路西
生态环境部第12轮远程监督帮扶检查中,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一次筛分机器设备未安装污染治理设施,生产过程中产生的粉尘未采取集中收集措施,直接排放于厂房内,地面积尘严重。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渭南市生态环境局现场(勘验)笔录》(2024年10月16日由执法人员制作,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2、现场影像资料(2024年10月16日由执法人员拍摄违法照片,证明当事人违法现场);
3、《渭南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2024年10月17日由执法人员制作,证明当事人实施违法行为的原因和动机);
4、营业执照复印件(2024年10月16日由单位提供,证明被执法主体);
5、法人身份证复印件(2024年10月16日由本人提供);
6、《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陕E*足彩胜负14场环责改字〔2024〕21号)送达回证(证明送达情况);
7、《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陕E*足彩胜负14场环罚告〔2024〕21号)送达回证(证明送达情况)。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应当加强精细化管理, 采取集中收集处理等措施,严格控制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的规定。
我局2024年11月7日以渭南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陕E*足彩胜负14场环罚告〔2024〕21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你单位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五)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的规定,综合你单位现场违法事实并结合《陕西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第三类,违法行为19,项目位于环境敏感区外,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足1个月:处罚幅度2-5万元。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叁万元(30000.00)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渭南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渭南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11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