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渭南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陕E*足彩胜负14场环罚〔2024〕21号

当事人名称/姓名:陕西固安塑业科技有限公司*足彩胜负14场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王成林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身份证件号码:91610523MA6Y39341A

地址/住址:陕西省渭南市*足彩胜负14场县官池镇晨光大道北侧长石电子西邻

生态环境部第12轮远程监督帮扶检查中,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环保编码为X-TED20207的在用非道路移动机械(叉车)尾气检测结果为2.67,超过《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烟度限值及测量方法》GB36886-2018表排气烟度限值3类要求。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渭南市生态环境局现场(勘验)笔录》(2024年10月18日由执法人员制作,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2、现场影像资料(2024年10月17日由执法人员拍摄违法照片,证明当事人违法现场);

3、《渭南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2024年10月21日由执法人员制作,证明当事人实施违法行为的原因和动机);

4、检验报告(证明当事人的违法事实);

5、营业执照复印件(2024年10月18日由单位提供,证明被执法主体);

6、授权委托书(2024年10月18日由该单位提供,证明该单位刘剑为委托代理人)

7、法人及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2024年10月18日由刘剑提供);

8、《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陕E*足彩胜负14场环责改字〔2024〕22号)送达回证(证明送达情况);

9、《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陕E*足彩胜负14场环罚告〔2024〕22号)送达回证(证明送达情况)。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机动车船、非道路移动机械不得超过标准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规定。

我局2024年11月7日以渭南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陕E*足彩胜负14场环罚告〔2024〕22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你单位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使用排放不合格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或者在用重型柴油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未按照规定加装、更换污染控制装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五千元的罚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伍仟元(5000.00)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渭南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渭南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11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