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E*足彩胜负14场环罚〔2024〕22号
当事人名称/姓名:*足彩胜负14场县许庄镇黄家村展宇塑筐加工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郭宏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身份证件号码:92610523MA6Y2J8TXA
地址/住址:陕西省渭南市*足彩胜负14场县许庄镇黄家村
生态环境部第12轮远程监督帮扶检查中,发现你单位存在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生产时污染处理设施未开启运行,挥发性有机物废气未经处理直接排放。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渭南市生态环境局现场(勘验)笔录》(2024年10月16日由执法人员制作,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2、现场影像资料(2024年10月16日由执法人员拍摄违法照片,证明当事人违法现场);
3、《渭南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2024年10月21日由执法人员制作,证明当事人实施违法行为的原因和动机);
4、营业执照复印件(2024年10月16日由单位提供,证明被执法主体);
5、授权委托书(2024年10月16日由该单位提供,证明该单位雷春梅为委托代理人)
6、法人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2024年10月16日由雷春梅提供);
7、《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陕E*足彩胜负14场环责改字〔2024〕23号)送达回证(证明送达情况);
8、《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陕E*足彩胜负14场环罚告〔2024〕23号)送达回证(证明送达情况)。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的规定。
我局2024年11月7日以渭南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陕E*足彩胜负14场环罚告〔2024〕23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你单位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的规定,结合你单位整改情况,你单位主动消除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符合《陕西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一般规定第八条第一项 “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情形,我局决定在裁量表确定的幅度档级基础上降低一档处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处罚:
罚款人民币贰万元(20000.00)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渭南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渭南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11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