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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足彩胜负14场县公安局

足彩胜负14场:公开征求*足彩胜负14场县主城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意见的
公告

来源:*足彩胜负14场县公安局 发布时间:2025-08-28 09:12

自2021年2月2日《*足彩胜负14场县主城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管理规定》发布以来,主城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取得明显成效。现因规定发布实施有效期将于2026年2月2日到期,为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减少环境污染,切实维护社会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陕西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陕西省烟花爆竹燃放安全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我局起草了《*足彩胜负14场县主城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为充分听取社会公众的意见和建议,现公开征求修改意见。

欢迎社会各界人士和有关单位于2025年9月11日(星期四)前,就《*足彩胜负14场县主城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管理规定》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

联系人:张泽晨   电话:13389131678

电子邮箱:532155234@qq.com

通信地址:*足彩胜负14场县洛滨大道公安局

感谢您的参与和支持!

附件:《*足彩胜负14场县主城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管理规定》

*足彩胜负14场县公安局

2025年8月28日

附件

*足彩胜负14场县主城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改善空气质量,保障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陕西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陕西省烟花爆竹燃放安全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足彩胜负14场县主城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足彩胜负14场县城区内242国道东绕线以西(含242国道东绕线),108省道西绕行(黄河大道)以东(含108省道西绕行),洛河北堤坝以北(含洛河北堤坝),108省道北绕线(荔北大道)以南(含108省道北绕线)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

第三条 除第二条规定区域外,下列地点周边50米范围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①国家机关、部队驻地、学校、幼儿园、医院、疗养院、博物馆、图书馆、档案馆;②车站、广场、公园、停车场、商场、影剧院、体育场馆、网吧、娱乐场所等人员密集区域;③城市道路、桥梁涵洞、过街天桥、地下通道以及其它地下空间;④加油站、液化气站、天然气站、加气站、燃气管网及其配套设施;⑤山林(台塬)、仓库、输变电站设施安全保护区和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销售、使用场所;⑥文物保护单位、历史文化街区、优秀近现代建筑保护范围和旅游风景名胜区;⑦其他消防安全重点单位。

第四条 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全域内全时段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第五条 西城街道、东城街道负责组织实施本规定,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建立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协调工作机制,统筹安排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

第六条 公安机关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行政主管部门。

教育、民政、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应急、市场监管、城管执法等部门应当依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

第七条 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应当向县应急管理局申请行政许可,取得《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应当向县应急管理局申请行政许可,取得《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

第八条 因重大活动确需在本规定禁止燃放区域内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主办单位应当向*足彩胜负14场县公安局提出申请。

第九条 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等单位,配合做好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应加大对环境保护和大气污染防治的宣传教育,倡导广大市民增强安全、环保、文明意识,使用新型电子烟花爆竹等产品。

第十条 在禁止燃放区域外燃放烟花爆竹,不得向行人、车辆、建筑物、构筑物、人群密集场所以及禁止燃放的地点抛掷,不得妨碍行人、车辆安全通行影响交通秩序,禁止在建筑物内的楼道、阳台、窗口、屋顶等位置燃放或向外抛摔烟花爆竹。不得采用其他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监护人应教育、引导未成年人遵守本规定。

第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第六条规定,未经许可经营烟花爆竹制品的,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责令停止非法经营活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第十二条 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依照《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款规定,责令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十三条 对未经许可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由公安机关依照《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规定,责令停止燃放,对责任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四条 携带烟花爆竹搭乘公共交通工具,由公安机关依照《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没收非法携带的烟花爆竹,可以并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原《*足彩胜负14场县主城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管理规定》(荔政办发〔2021〕16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