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调查:2025年2月6日,车辆陕A5S09Q经过南七丁字时,因违反禁止标线指示被我大队电子监控设备拍摄后进行处罚。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现场指挥时,应当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行;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八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通行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罚款:(一)违反道路交通信号通行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四项: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交通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1分:(四)驾驶机动车违反禁令标志、禁止标线指示的。经我大队民警实地查看,该路段路面标线清楚且设有导向标志标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