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个人资助的被资助对象参加我县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并在当年缴费,当年资助金额(个人资助只对当年度进行资助)与其他资助合计不得超过全省最高缴费档次标准(目前为3000元);资助金额计入个人账户,不代替个人缴费。由申请人通过县级经办机构、镇级劳动所或村级协办员提交申请表,资助人和被资助人身份证复印件及县级经办机构提供的指定账户转入资助金的缴费凭证,目前不支持线上办理。2025年办理时间为2025年2月1日至12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