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调查,2024年6月23日,范家镇福佑村二组岳*旗到范家街道张*庆经营的水泵店,退两月前购买的抽水泵时,两人因退抽水泵价钱问题发生口角,受害人张*庆称岳*旗用手掐着其脖子(脖子有抓伤),并从店内顺手拿了一根长达40公分左右的空心铁棍准备向张*庆打时,被张*庆用胳膊挡住。岳*旗称自己只是拿空心铁棍在其胸前挥动,并未打到人,现场无目击证人,监控视频不清晰,该案件发生造成张*庆脖子处受伤(抓痕)。
2024年6月23日,范家派出所受案调查,办案民警调查取证后,受害人张*庆要求对其脖子上的抓痕进行伤情鉴定,民警在办案系统开具鉴定聘书,并为张*庆开具“伤情鉴定委托书”,后张*庆在民警的带领下,前往*足彩胜负14场县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对张*庆伤情进行鉴定。由于受害人张*庆对*足彩胜负14场县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的鉴定保持不信任的状态,鉴于张*庆伤情轻微,2024年9月6日范家派出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对违法行为人岳*旗作出罚款500元的行政处罚。
2024年9月10日,通过电话向张*庆反馈核查结果,张*庆认为对岳*旗处罚较轻,已告知张*庆对处理结果不满意可通过申请行政复议解决此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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