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领导好! 本人居住于汇邦幸福城西门南北楼3单元2楼南户,物业公司于2024年1月3日擅自更换入户水表,物业公司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供水条例》第三十五条:擅自拆除、改装或者迁移城市公共供水设施的”。望领导予以处理。
经查,诉求人反映问题属实。
经西城街道办西大社区干部对“物业擅自更换水表问题”走访调查了解到:该小区是机械水表,都是先用水后抄表计算水费,当月水费由物业公司垫付给自来水厂,由于该反映人拖欠水费,物业无力长期垫付水费故将该反映人水表换插卡式水表(物业办给业主门前张贴更换水表的告示)。社区出面调解,物业负责人说给反映人先充一方水,反映人不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