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足彩胜负14场:您所咨询的问题,我县发改局为您做出以下答复:
接到信访件,我们及时通过电话和业主进行沟通,通过了解,该小区为新建高层普通住宅小区,向女士表示他们在收房时物业公司向他们收取7075元,并出具一份写着收房费用的收据,该业主询问费用明细时,物业表示是小区均摊费用,现就这一问题回复如下:
根据《陕西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和《陕西省定价目录》规定,我局负责制定县域成立业主大会之前的住宅小区(多层、高层)、保障性住房、房改房、老旧住宅的物业服务费和停车服务费收费标准,除此之外,其他类型的物业服务费和停车服务费实行市场调节价。通过了解该小区为前期物业,应执行政府指导价,应根据渭发改发[2019]247号文件要求,在新的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未出台之前,为防止政策真空,各县、市继续沿用之前旧的物业服务收费文件,目前我县现行物业收费文件仍然执行《陕西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陕价服发[2014]85号)文件规定,前期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由物业服务企业在政府指导价范围内通过合同和业主签订收费标准协议,政府指导价为高层:一级1.50元/㎡.月;二级1.20元/㎡.月;三级0.90元/㎡.月;等外0.70元/㎡.月。另外文件规定:1.经业主验收,因未装修不具备入住条件的空置房或入住后(含房屋装修)因故长期不使用的空置房,从验收或业主服务企业登记确认之日起,其物业服务费按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收费标准的70%缴纳。2.物业管理区域内,供水、供电、供气等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向最终用户收取费用。公共照明、景观设施等其他公用水、电费用,物业服务企业应单独计量,严格按照水电价格政策据实分摊并定期公布。收费票据必须使用税务部统一票据,各项收费标准需在小区物业公司醒目位置公示进行公示。